貴州資產評估公司:追溯性資產評估報告的幾個問題
發布時間:2021-11-15
一是對項目名稱的闡述中,一定要闡明“追溯性資產評估”相關字眼,讓報告使用人一目了然,第一眼就看明白報告的類型,為其進一步了解報告內容奠定基礎。
三是評估依據要詳實有效。法律法規依據及準則依據的,應為最新法律法規及評估準則。雖然報告的基準日為以前時期,但出具報告日是當下,法律法規及準則都要適用最新版本。在評估報告日期間,個別取價依據可能已經失效或已進行了更新。而評估專業人員評估的是基準日時期的市場價值,評估專業人員在進行測算時,一定要依據評估基準日的有效取價依據為準進行測算。
四是特別事項說明要盡可能說明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權屬不清、資產已滅失等相關情況,并詳盡闡述評估專業人員為應對問題而采取的措施,還要將基準日后評估對象發生的重要的變化事宜進行闡述,為報告使用人全面了解資產狀況提供參考,做到服務報告使用人的目的。
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及對評估需求的進一步多樣化,評估專業人員必將會碰到越來越多追溯性評估的業務,如果評估專業人員和評估機構不能很好的掌握該類型業務的特殊性及該類業務的操作要求,必將喪失市場份額。因此,要適時開展該類型內部培訓或者聘請專業老師對業務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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